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譵通過
99.11.24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學系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下一任之選薦工作:
(一) 由現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召集全體專任教師辦理選薦事宜。但非有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時,不得開會與投票。
(二) 系主任之候選人應具有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副教授以上資格者。由出席教師採無記名方式票選之。每票至多圈選二人,以得票過半數較高之前二名,向院長推薦並轉請校長擇聘兼任之。
(三)如第一次投票僅一人或無人得票達半數時,除得票超過半數者為當然被選薦外,應就得票數較高之三名,再舉行第二次投票,每票圈選一人,以多數決選足應選薦人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被選薦人員名單,應由會議召集人於一週內簽請校長擇聘之。
(四) 系主任之選薦:
1.應於任期屆滿或因故中途去職前二個月內召開;因故出缺時,應由代理主任於二週內召開。
2.選薦期間,公開由本系專任教師中徵求候選人,滿二週後截止接受推薦。
3.推薦截止後一週內應將候選人名單公布,並將候選人相關資料,分送具選舉人資格者。
4.得視實際需要於投票前邀有意參選者發表個人理念,爭取認同。
5.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第二週,舉行新任系主任同意權投票,並將結果報院。
三、本學系系主任任期為一任三年,任期屆滿得提系務會議重新選薦通過,報請院長轉校長續聘兼任之,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系系主任不適任時,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於兩週內召開系務會議。經本系專任教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時成立,不適任案成立後,應於一週內報請校長終止其系主任職務。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