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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8.09.10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9.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17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置本系「課程委員會」,並訂定本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系專任教師、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含畢業生)組成。
三、專任教師代表由系務會議推派產生,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生代表由專任教師推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委員會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確立本系之特色,規劃整體課程之方向,訂定本系課程名稱、學分與內容之準則,並審議、協調處理有關事宜。
(二)審核教師所提新開課程之大綱及內容。
(三)建議本系未來所需課程。
(四)審議雙主修、輔系,以及校外研修等課程要求及學分認定。
(五)審議各教學小組之決議。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所作各項決議,應提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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