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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實習要點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實習要點
 (99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10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使本系學生實地瞭解產業經營環境,並活用所學管理相關理論與知識,特制訂本實習要點。
二、培養學生敬業樂群、負責勤奮態度及創新獨立思考,並藉實習機會,熟練文化產業管理實務,以奠定未來職業生涯發展之基礎。
三、實習機構以文化相關產業為佳,可由系上提供實習廠商名單,或由實習同學推薦。
 (一) 系所提供:本系在校內提供之實習相關場所。
 (二) 系所推薦:系上與優良廠商簽訂實習協定,並提供實習廠商名單,實習學生可依路程及行業需求自由選定。
 (三) 學生推薦:學生亦可推薦實習機構,唯須提供廠商負責人、聯絡方式及規模證明等文件。
四、為留下完整實習紀錄並利於學生日後就業所需,每位實習學生發給一本「實習護照」,學生應將實習所累積時數記載於「實習護照」,並由實習單位及本系核章簽訂「實習內容備忘錄」確認。
五、實習保險:實習學生應於實習開始前辦理並完成投保意外保險之相關程序。
六、實習課程於寒暑假或課餘中進行,總實習時數為160小時,實習應於「文化產業經營(含實習)」課程結束之前完成。
七、實習成績納入「文化產業經營(含實習)」課程評分,由該課程老師評定實習成績。
八、實習成績評分內容包括:1.書面實習報告2.實習單位考核(包括實習時數證明)。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97-98學年度入學適用者,詳見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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