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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細則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細則
  
(99學年度入學者適用,其他學年度入學者詳見附件下載)
 
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實習要點。
 
二、實習課程目的:
  為期學生經由養成教育階段,培養其專業能力,將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乃實施校外實習教學,以順利成為業界之幹部人才。
 
三、實習方式:
  實習方法採彈性實習方式,如果學生自行洽得實習業者,得需事先報系核准後,填具實習內容備忘錄(附件一),並徵得家長同意並簽章後,繳交學生資料卡(附件二)始得前往實習,否則不予承認。此外亦可由學校協助安排。其相關規定如下:
學生應於在學期間,利用例假日或寒、暑假期間完成實習。且在一至二實習機構完成160小時(含)實習,確實填寫簽到記錄表(附件三)並於四年級下學期開學前的寒假結束前完成實習,如因實習機構突發狀況不克完成預定時數實習時,應由同學立即逐級報告,經系主任同意後,視個案採取補救措施,逾時效後再行處理或反應者,視同未完成實習。
 
四、實習機構:
  與文化產業相關之行業為主,實習機構須由輔導老師審核、系主任核可後,始准允實習;以不換兩次以上實習地點為原則(惟參與校方指派之短期實習不在此限)。
五、實習輔導人員及職責:
(一)學校實習輔導老師
   為本校專任老師兼任實習輔導老師,由各班導師任之,其職責包括:
  1. 規劃實習內容,並召開行前說明會,說明實習計畫。
  2. 規劃及訂定學生實習作業及實習成績評定標準。

  3. 視導實習學生實習情況及參加實習討論會。

  4. 定期巡迴輔導及電話聯繫實習機構,以瞭解學生實習狀況及問題。
  5. 評閱學生實習作業及實習成績,與具體回饋及指導。
  6. 協助及輔導學生實習相關事宜。
  7. 協助學生檢討與統整實習後心得,並彙整實習總成績及相關資料。
(二)實習場所輔導老師
   為實習機構之相關人員,其職責包括:
  1. 引導實習教師熟悉環境與提示應注意事項。
  2. 介紹教學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3. 協助實習學生瞭解實習機構生態及文化。
  4. 指導並增進實習學生之專業知能。
  5. 協助學生體認專業職責倫理。
  6. 協助實習授課老師瞭解學生實習狀況。
  7. 指導並協助評量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
六、其他實習相關規定
(一)為加強對學生之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校外實習情況,並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及工作適應問題,由本系設實習輔導教師若干人,實施校外平時巡迴輔導。
(二)經發現有刻意偽造實習工作時數、實習考核成績者,將依學校規定之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三)凡至各單位實習,務必嚴格遵守該單位之規定,不得無故遲到、缺席或中途離開,以維護本校與本系的良好聲譽,違反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凡學生至各機關單位實習,遴選業界時應審慎選擇。須了解校外實習係校內課程之延伸,並應顧及課程中理論與實際之銜接性。
(五)學生實習期間,由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與實習機構,進行輔導追蹤檢討與改進。
(六)實習至一段落時,若欲離職,必需在離開前十天通知實習單位,並務必向系上實習輔導老師報告;並於選擇第二次實習地點後,重新填寫學生資料卡,報經系上核可,始可前往實習並計算實習時數。
(七) 學生實習期滿時,應請實習機構填發「實習考核表」(如附件四),並經該機構主管簽章及用(單位)印後,逕寄本校台灣文化產業經營學系辦公室。
(八) 實習期間若遇困難或其他變更事項,請逕與本系或該班導師連繫協調解決之。
系辦公室電話:(08)7226141 轉35701。
(九) 校外實習評分標準包括下列各項:
  1.  校外實習心得報告佔30%。
  2.   校外實習成績評分表佔70%。
(十) 實習工作紀錄(如附件五)。
(十一) 校外實習心得報告格式及寫作要點(詳如附件六)。
 
七、實習期間,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災害,停課、停實習以實習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宣布為準。
  
八、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系務會議決議規範之。
  
本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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