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產業教室管理及使用要點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產業教室管理及使用要點
 
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譵通過
一、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規範文化產業教室(以下簡稱本教室)之管理與使用,促進本教室之有效運用及妥善維護,特訂本要點。
二、本教室包括實習咖啡廳、戶外陽台、音像探索空間、及其他設施設備,皆由本系辦公室行政人員負責管理。
三、本教室主要供本系教學、實習及相關活動使用,不供私人用途。在不影響本系上述活動之餘,可開放校內各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使用。惟基於安全及管理考量,非上班時間不提供使用(經本系核可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本教室使用規則如下:
(一)本系各班得依各學期所排定之上課時間表使用本教室;若需利用空堂時段安排上課,應向系辦公室申請,獲准方可使用。
(二)為提供本校各行政、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基於教學或活動之需要使用本教室,本系於使用日前30日開始受理申請,惟本系使用不在此限。各單位應依程序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核定同意,即完成使用手續。惟活動中若需本系提供飲品或其他服務,應於活動前二週預約登記。
(三)校外單位借用,除申請程序同前項外,應另依「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規定至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准予依約定事項使用,非有特殊情事不得擅自變更。
五、本教室之使用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系僅提供場地教學設備之使用,使用單位未經本系許可,不得擅用其他設備(如電器、瓦斯等設備)。
(二)使用單位負責人需負責活動結束後之場地復原工作,並於完成復原後,告知本系行政人員進行複查,如有任何場地設施設備損壞或遺失,使用單位應負修護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系於一年內不受理本教室之使用申請。
六、本校各申請使用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將據事實情況,提送校方懲處。
七、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