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文化創意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9.10.06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譵通過
99.11.24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學系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續聘、解(停)聘及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本系專任教授及副教授五人組成之(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如教授人數不足時,可由院(或校)內性質相近系、所教授中聘選之。

 

三、本委員會由學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委員三人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或由學系主任以簽會本委員會委員同意之方式處理相關議案。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過),始得決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分別審議下列事項:

(一)關於新進教師之聘任事項。

(二)關於兼任教師之聘任事項。

(三)關於專、兼任教師之升等事項。

(四)關於專、兼任教師之解(停)聘事項。

(五)關於教師延長服務、違反聘約及依法應盡義務之認定及處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

七、關於教師聘任事項:

(一)新進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新進教師聘任之人數及專長由系務會議提案討論。

2. 新進教師之聘任,除應合於有關法令規定之資格外,應參酌其教學、研究及服務表現。

3. 聘任之程序:

(1) 採公開方式徵求人選,應徵者應繳交其學經歷資料、最近五年內之著作乙份及其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

(2) 應徵者由系務會議進行初審,合格者邀請其舉行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

(3) 學術演講或學術座談後,由學系主任召開評審會議,參酌本系教師之意見後,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舉行無記名投票選出新聘教師候選人,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依下列事項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學期開學前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簽請聘任。

八、關於教師之升等事項:

(一) 著作升等:

  1.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或八月十五日前檢具最近五年內已發表之著作四份、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先自評)乙份及與教學、服務有關之資料和佐證送系務會議初審。
  2. 升等著作提出後,由學系主任召開教師評審會議審查。
  3. 本委員會審議升等教授職級時,僅由具教授資格之委員參與審議並得其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二)學歷升等:凡以學位申請改聘之教師,其資格應合於有關法令之規定,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九、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獲得提名聘任、升等、續聘、停聘或解聘之教師,均由學系主任依法令程序處理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審查事項應行迴避。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務會議通過,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