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論文計畫發表

申請論文計畫發表

 

  1. 研究生修滿規定畢業學分中之60%(含)以上,始得提出論文研究計畫發表之申請;但如有特殊學術成就者,由指導教授推薦,經論文計畫審查委員一致同意通過後,不在此限。
     
  2. 論文計畫審查委員為2至3人,指導教授(協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應加聘1名委員由校內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之,並得視需要聘請校外委員1人。審查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任審定後聘任之。
     
  3. 申請日期和發表日期間隔須至少二週以上,以利行政作業。
     
  4. 論文計畫(紙本或電子檔)需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與審查委員逐一確定寄送期限後寄送,並確認送達。
     
  5. 論文研究計畫發表之申請起訖時間
    上學期:註冊後至學期結束(一月三十一日)前14日
    下學期:註冊後至學期結束(七月三十一日)前14日
     
  6. 請備妥校內外評論委員之研究計畫本﹙請將「計畫發表聘函」一同送予評論教授及指導教授﹚,連同「論文計畫發表申請書」向所辦提出申請。
     
  7. 發表當天請自行準備「"計畫發表審查表"(每位委員1份)"程序"(每位委員1份)"簽到單",並於口試前30分鐘到場準備。
     
  8. 論文研究計畫審查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含)委員評定不及格時,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論文研究計畫審查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時,三個月後得再提出發表申請。

 

  
 
     
 
     
 
 
 
 
 
 

※計畫發表結束後一週內,需將下列表格繳交至所辦,以利後續行政程序作業─

「校外委員個資蒐集聲明暨同意書」(若有校外委員時使用,每位1份)、

「論文計畫發表審查費」【所辦製表作業】(1份)、

「論文計畫發表簽到單」(1份)、

「論文計畫審查表」(每位委員1份)